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方科: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1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
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256 号)及《决定书》([2022]
京 01 破 249 号),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方正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已于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及表
决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出席的对象、投票规则、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次会议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中关村方正大厦 7 层
方正科技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会议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2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管理人。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76,333,36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8,132,5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8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北京一中院方正科技重整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
公司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及视频列席了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
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现场投票表决参照《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
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155,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反对 3,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弃权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22,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1.74%;反对 3,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弃权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