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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物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18-074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7 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说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购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第二                                              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     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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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十五
条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增加:
第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一
       担保;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第八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十二   实行累积投票制。应选董事或监事在两名以上      实行累积投票制。应选董事或监事在两名以上
条     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上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第一                                                 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百一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十条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第一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百一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十二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
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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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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