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纺:2012年第二次(暨第三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2-08-31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暨第三十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 O 一二年九月七日
1
议案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基本完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任期已届满,根据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推荐
丁明年先生、周群女士、黄之阳先生、张羽祥先生、徐军先生、
孙勇先生和吕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徐军
先生、孙勇先生和吕巍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上述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七
届董事会成员。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丁明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3 年 1 月出生,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闸北区劳动局副局长、地
区办副主任、经委副主任等,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群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 年 5 月出生,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师、政工师职称。历任闸北区城市发展投
资总公司北城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2
黄之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 年 4 月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助理建筑师职称。历任北京思源集团市场总监、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上海市北高
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羽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2 年 10 月出生,
研究生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上海蔬菜集团北郊副食品交易市
场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市北工业新
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招商部经理等,现任上海市北
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出生,华东
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上海嘉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秦皇
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
孙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贷员,
现任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兼任长江精工钢结
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
2007 年至 2008 年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理事;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英国公认特
许注册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上
海市科技创业导师。
吕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 年出生,博士研
究生,1989 年起历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讲师、
培训部副主任、北欧项目和 IMBA 项目主任、经济管理系副教授、
市场营销系教授、管理学院院长助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
院工商管理系教授、博导、安泰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系教授、博导,兼任上海
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2012 年 8 月 22 日
4
议案二:
关于二纺机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完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
已届满。根据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刘志敏、张
青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的上述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
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大会
选举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志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3年5月出生,
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市闸北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等,现任上海市北高
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张青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0年11月出生,大
学本科学历。历任新疆交通厅炼油厂厂办秘书、新疆自治区经济
委员会经济信息情报研究所办事员、上海市闸北区民防办党办主
任、闸北区机关党工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工委书记等,现任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
记、综合党委书记。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20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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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完成,公司经营业务由此将发
生变化,为此,拟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公司原名为:“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现拟变更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纺织机械及相关电子电器
产品、通用机械、光电子技术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非出
版物的印刷及各类包装装潢印刷业务;技术服务;仓储营运” 。
现拟变更为:“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出
租,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20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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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完成,公司拟对注册地址和办
公地址进行变更。
公司原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场中路 687 号,邮编:
200434”;
拟变更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共和新路 3088 弄 2 号 1008 室,
邮编:200072”。
公司原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周家嘴路 338 弄 2 号 6 楼 A 室,
邮编:200080”;
拟变更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江场三路 262 号 1 楼,邮编:
200436”。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20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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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完成,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 修改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二纺机股份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SHANGHAI ERFANGJI CO., 英文注册名称:SHANGHAI SHIBEI HI-TECH
LTD.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场中路 687 号,邮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共和新路 3088 弄 2
编:200434 号 1008 室,邮编:200072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市场需求,不断采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把市北高新技术服
用高新技术,大力发展高档次、高质量的产品,提高 务业园区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
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 科技园区这一目标,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服务,
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利益。 使公司成为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科技园区的综合运营
商和服务集成商,努力树立上市公司优良的国际国内
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全体股
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
售纺织机械及相关电子电器产品、通用机械、光电子 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租和中介,商务咨询,
技术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非出版物的印刷及 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各类包装装潢印刷业务;技术服务;仓储营运。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注册资本总额 566,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注册资本总额 566,
449,190 股; 其中普通股为:333,524,190 股, 449,190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为:333,524,19
占股份总数的 58.88%(国家股股份 237,428,652 股, 股,占股份总数的 58.88%;人民币特种股(B 股)
占股份总数的 41.92%;其他境内社会公众股 96,095, 232,925,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41.12%。
538 股,占股份总数的 16.96%);人民币特种股(B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
股)232,925,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41.12%。 司。
公司国家股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代表上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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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修改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国家股股份。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10%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董事 9 人数的三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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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修改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持。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主持人,继续开会。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严格按照本章程确认的权限决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定运用公司资产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董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事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上海证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关于授权范围和 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为: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房地产项目投资;
(二)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
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时以自有财产进行抵
押,抵押物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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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修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
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超过董事会具体权限范围
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等相关行为,不包括公
司房产销售、租赁、购买和转让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对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还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职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职权,
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备案。超 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备案。超
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 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
定。 定。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相关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相关程
程序后,董事长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的决策, 序后,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相应权限范围相应数值的
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再予通报。涉及的资产处置 20%幅度内作出相应的决策,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
(收购、出售)、合同(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 再予通报。
租赁)的规模限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如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之五的范围内;借款合同的规模限于公司最近一次经 及规则不符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 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不符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11
原文 修改
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一名。 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会会议。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实施积极的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公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润分配办法,公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按 (二)公司应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按
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未分 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未分
配利润确定可分配金额; 配利润确定可分配金额;
(三)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的百分之三十;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根据生产经
(四)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公司需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会批准。
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四)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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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修改
公司需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后发布之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后发布之日
起施行。2005 年 4 月 26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二 起施行。2009 年 5 月 11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二
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20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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