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29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13 年 3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一致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
充分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1、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2、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相符。
3、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4、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政策和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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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计划与方案;绩效考核标准与程序。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计划和方案
均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核含本人薪酬内容的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计划与方案,以及调整计划或方案时,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薪资的构成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年度绩效奖、年
度福利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根据经营规模、岗位职责、从业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按
月平均税前发放;年度福利由节日、高温、劳防等津贴统一按季节发放;年度绩
效奖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进行
考核评分,并核定其个人奖金。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享受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公
积金,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
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范围提出,并报经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将其作为年
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如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适当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和目标,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总体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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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高级管理人员若发生重大违纪行为或离职或被董事会免
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
第五章 其他激励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绩效
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计划,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在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视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行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市北
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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