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4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公告编号:2017-026 900902 市北 B 股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6 美元 每股转增股份 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5/25 - 2017/5/31 2017/5/26 2017/5/26 B股 2017/6/1 2017/5/25 2017/6/5 2017/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6,652,4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733,048.04 元,转增 936,652,40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873,304,804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5/25 - 2017/5/31 2017/5/26 2017/5/26 B股 2017/6/1 2017/5/25 2017/6/5 2017/6/1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 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10%的 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18 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7 年 4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 6.8823)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6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6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2615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2906 美元发放。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22,182,695 322,182,695 644,365,39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14,469,707 614,469,707 1,228,939,414 1、 A 股 381,544,707 381,544,707 763,089,414 2、 B 股 232,925,000 232,925,000 465,850,000 三、股份总数 936,652,402 936,652,402 1,873,304,80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873,304,804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9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 262 号 1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528130 传真:021-56770134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