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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8-072
债券代码:136104          债券简称:15 市北债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发行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市北债;
    3、债券代码:1361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9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票面年利率为 4%,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 2 年(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4.33%。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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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
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
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起息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
    10、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的第 1 个交易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12、信用等级:2018 年 4 月 24 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公司债券“15 市北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
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 2 年(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票
面利率为 4.33%。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
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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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为 4.00%。每 1000 元面值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
    2、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5 市北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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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62 号 1 楼
    法定代表人:罗岚
    联系人:姚挺
    联系电话:021-66528130
    邮政编码:200436
   2、主承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吴沁馨
    联系电话:021-50293681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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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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