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 先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重新授权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10 年期的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并按照产品数量收取商标许可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李 卓 哈 刚 吴 粒 陈红梅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