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杯汽车: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11-23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0-071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晚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7 号《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辽政调查字[2020]101 号)。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
调查。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华晨集团的调查,与公司无关,金杯
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车 266,424,7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
本的 20.32%;上述股份中,1 亿股处于融资融券状态,7360 万股处
于司法冻结状态。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
晨集团”)发来的《关于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达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通知》(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2020 年 11 月 20 日晚,华晨集团收到中
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7 号《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辽政调查字[2020]10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作为在上交所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事项:
发行人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发生
未能清偿到期信托计划、债券计划及银行贷款违约情况;成立债委会
情况;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二)
(三)(四)(九)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对此,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就该重大事项对债券偿付的影响进行公告。你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
务,支持并配合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审计机构等相关中介机
构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
施不停止执行。”
    二、 《调查通知书》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华晨集团的调查,与公司无关,金杯汽
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车 266,424,7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20.32%;上述股份中,1 亿股处于融资融券状态,7360 万股处于司法
冻结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