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法律意见书2021-06-26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证 公 函 【 2 0 21 】 0 6 0 1 号 问 询 函
相关问题之
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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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 层(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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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3 , China
法律意见书-上证公函【2021】0601 号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0601 号问询函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或“公司”)委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1】06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提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作为《问询函》的答复,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问询函》中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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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证公函【2021】0601 号
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
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五、本意见仅供公司为回复《问询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回复《问询函》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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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证公函【2021】0601 号
正 文
一、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但未开庭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履行担保
责任,并称已向被担保方、反担保方发起追偿。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法
院未审理的情况下即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和考虑,承担担保责任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2)公司拟采取的具体追偿措施及时间表。
二、根据相关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晨集团”)曾于 2019 年 9 月作出承诺,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平稳、有效地解除公司为沈阳金杯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模
具”)、金杯车辆提供的担保,担保解除承诺后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请公司补充披露:对涉诉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影响华晨集团承诺正常履行,
并核实明确华晨集团承诺履行具体方案、进展及时间表。
三、根据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对金杯车辆仍存担保 1 亿元,相关债
务将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到期;对金杯模具存续担保为 1500 万元。请公司结合
金杯车辆、金杯模具实际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具体债务续期安排等,分析说
明公司对金杯车辆、金杯模具的剩余担保是否存在履行风险,是否会影响华晨
集团承诺的正常履行,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审慎评估担保事项对公司资金安全性的影响,结合担
保人、反担保人经营资信情况,审慎独立地进行担保事项决策,依法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及时回复本问询函。请公司
独立董事及律师对上述事项逐一法律意见。
律师意见:
一、在法院未审理的情况下即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和考虑,承担担保责任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
院”)作出的(2021)辽 01 民初 1307 号《民事调解书》、(2021)辽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调解书》,2019 年 9 月 17 日,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杯车辆”)与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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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证公函【2021】0601 号
“农商行铁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1,000 万元,并约
定了相应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当日,金杯车辆还与包括农商行铁西支行在内的
社团贷款成员行签订了《社团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25,000 万元,
并约定了相应的借款期限及利息等。2019 年 9 月 17 日,金杯汽车与农商行铁
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社团贷款成员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杯车
辆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金杯车辆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农商行
铁西支行向金杯车辆及担保人金杯汽车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为尽早解除子公司的股权冻结、提高公司资信等级、
推进公司业务拓展、节约诉讼费用,经公司内部决策,决定签订和解协议;同时
根据沈阳中院作出的(2021)辽 01 民初 1307 号《民事调解书》、(2021)辽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调解书》、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公司、金杯车辆以
及农商行铁西支行之间的借款纠纷实际已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欠款金额无争议。律师认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金杯汽车就金杯车辆的债务对农商行铁西支行负有连带
保证责任,在债务人金杯车辆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农商行铁西支行有权
请求金杯汽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杯汽车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
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
下,金杯汽车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减少金杯汽车损失。
二、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影响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正常
履行有关问题
根据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
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处理安排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以
下简称“《承诺函》”)和《关于对金杯汽车担保承诺相关事项的复函》(以下
简称“《承诺复函》”)、金杯汽车与金杯车辆、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金杯汽车就追偿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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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上证公函【2021】0601 号
款事宜与金杯车辆签署的《还款协议》、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以及公司的
说明,律师认为:
因金杯汽车已就金杯车辆与农商行铁西支行本金共计 3.6 亿的借款纠纷承
担担保责任,华晨集团就该部分债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金杯汽车的担
保责任已不具备解除的基础,但根据华晨集团已作出的承诺,如公司因为金杯
车辆提供担保而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且金杯汽车及时向金杯车辆或反担保
方资产公司追偿而金杯车辆和反担保方资产公司无法偿还时,华晨集团将向金
杯汽车偿还前述款项。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华晨集团及资产公司已进入合并
重整程序,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向华晨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
得相关额度预留。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已向华晨集团破产管理人提交诉讼
结果相关资料、付款凭证等债权申报补充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合并
范围内的成员的财产将作为合并后统一的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
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因受偿方式、受偿比例及受偿时间尚未确定,金杯
汽车的债权存在无法全部获偿的风险。主债务人金杯车辆未纳入破产范围内,
就未获清偿部分,公司仍有权利向金杯车辆进行追偿,但金杯车辆已无现金清
偿能力,公司的债权存在无法全部获偿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为金杯车辆担保 1 亿元、为金杯模具担保 1500 万元责任承
担,及是否影响华晨集团承诺的正常履行的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金杯车辆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
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万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
期间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金杯汽车已同盛京银行万泉支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公司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湖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金杯模具与华夏银行南湖支行的 1500 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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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金杯模具与华夏银行南湖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
律师认为,对于前述尚未到期债务,华晨集团仍需继续履行《承诺函》及
《承诺复函》,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金杯汽车相关担保的责任;若金
杯汽车就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金杯汽车仍有权要求华晨集团承担相关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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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
函【2021】0601 号问询函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赵银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长江 周 童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