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金杯汽车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12-14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2 月 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经审查后认可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变
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的函》,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清算组进行调整,指定调整后的华晨汽
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持有金杯汽车 242,967,345 股股份,
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8.53%。《重整计划(草案)》载明,东方鑫源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源”)为华晨集团所持有金杯汽车股权相关资产
的重整投资人,相关投资协议尚未签署。《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是否能够
协商通过、是否通过法院裁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华晨集团重整情况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曾陆续披
露华晨集团重整相关进展。2020 年 11 月 2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案件;2021 年 3 月 3 日,
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 年 9 月 7 日,华晨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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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6 月 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向沈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
(草案)》;2022 年 6 月 8 日,沈阳中院公告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的第
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22 年 6 月 30 日,
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并延期表决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 18 时;2022 年 7 月 20 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
决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69、2020-070、2020-076、2021-006、2021-
007、2021-025、2021-074、2021-083、2022-026、2022-027、2022-033、2022-
035。
金杯汽车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收到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告知
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2 月 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0)辽 01 破 21-8 号《决定书》,
详见下附链接。
附:(2020)辽 01 破 21-8 号《决定书》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4DE0E7F3C31B6ECB49
2BD34A4C649A32”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沈阳中院的(2020)辽 01 破 21-8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2 月 9 日,原推荐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向沈阳中院提交《关于变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
的函》,对清算组进行调整,并请求指定为管理人,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
为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
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调整后的华晨汽
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
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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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组成为:组长由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松林
担任,副组长由沈阳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项洪峰、沈阳市国资委副主
任胡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担任,组员包括沈阳市发改
委工业处二级调研员章永康、沈阳市工信局汽车产业处副处长史德祥、沈
阳市公安局情报科科长宋祥涛、沈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汤岳成、沈
阳市审计局企业与金融审计处处长翟鸿鹰、沈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副处
长佟彧、沈阳市金融发展局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边朝政、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谢元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居全。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沈阳中院指定调整后的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
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系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金杯汽车的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
2、《重整计划(草案)》已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载明,东方鑫源为华晨集团所持有金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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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股权相关资产的重整投资人,相关投资协议尚未签署。据此,相关投
资协议涉及的股权比例、交易价格、资产范围尚未确定。
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是否
能够协商通过、是否通过法院裁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持有金杯汽车
242,967,345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8.53%;上述股份中 7,360 万股
处于司法冻结状态,7,654.26 万股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持有。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的重整事项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
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辽 01 破 21-8 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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