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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众交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 2018-046

          900903                   大众 B 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
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附件:《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7 日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
                                                              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
                                                              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章
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
                                                              通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九)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20%的单项对外          告工作;(九)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20%的单项对外
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20%的单项贷款(银行授信额    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20%的单项贷款(银行授信额
度不受此限制),有权办理银行授信额度,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度不受此限制),有权办理银行授信额度,有权决定不超过净资产
20%的抵押及质押;有权签订除上述项目外标的不超过净资产       20%的抵押及质押;有权签订除上述项目外标的不超过净资产
20%的合同;根据董事会授权有权审批核销单项人民币伍百万元     20%的合同;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核销小额贷款公司
以内的坏帐。                                                 单项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2000 万元)的坏账;根据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核销除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坏账外单项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500 万元)的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