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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奇制药: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A 股 600613      股票简称:A 股 神奇制药             编号:2023-015
          B 股 900904                B 股 神奇 B 股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需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内容
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规定如下:
   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②关于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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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解释 16 号要求①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②、③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及相
关规定(详细内容详见附件),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
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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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
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后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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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
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
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
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
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
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
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
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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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
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
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
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
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
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
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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