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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结果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9-03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讼涉及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无涉案具体金额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本案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27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25),关于与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郑州国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认
为,三原告与被告郑州国投签署《保证合同》系三原告基于郑州国投承诺向鹏起
科技提供借款的事实作出的行为,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相违背,依据《合同法》
第 54 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且被告欺诈的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
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起诉郑州国投。
    2019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6),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
超出该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限,故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张朋起、
宋雪云的起诉。随后,三原告不服郑州高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上诉于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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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 01 民终 6840
号),郑州中院认为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
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的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一)一审裁定情况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
费 4300 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裁定情况
    郑州中院认为:三上诉人先后两次以撤销保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第一
次已裁定驳回起诉,现仅增加了要求赔偿 20 万元损失,但是否支持 20 万元损失
系基于撤销保证合同纠纷为前提下认定的,因此本案系重复起诉。综上,鹏起科
技、张朋起、宋雪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郑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 日




    报备文件:民事裁定书(2019)豫 01 民终 68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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