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11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00 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
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公
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2)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
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20]豫 03 民初 199 号)
《应诉通知书》、2020 年 10 月 12 日签发的《传票》等文件,获知公司全资子
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违规担保涉及与洛阳华
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鹏杰
被告五: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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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六: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1、被告 2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
告 1、被告 2 出借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贰拾,逾期清偿借
款本息的则借款利息按罚息计收(月息上浮至千分之贰拾伍);被告 3、4 与原告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 1、2 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同日被告 5、6 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 1、2 的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 1、2 未能按时偿还
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贵院
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
4240000 元(以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2 日止,按月息 20‰计算);
2、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按月息 20‰向原告支付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3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共计:8580000 元)
3、判令被告 3、4、5、6 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六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邮寄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因实现
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六位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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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豫 03 民初 199 号)
2、《传票》([2020]豫 03 民初 199 号)
3、《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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