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13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尚未完结,本案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 年 11 月 24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鹏起”或
 “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115),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关于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起诉
 *ST 鹏起。
     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向湖州中院提交《管辖权
 异议申请书》。2018 年 12 月 6 日,湖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 05
 民初 162 号之一),驳回*ST 鹏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湖州中院
 上述裁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
 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书》。2019 年 1 月 18 日,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
 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05 民初 162 号之一),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
 披露的《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8)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81 号),上海一中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

                                      1
回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
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年利率 18%,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同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科技”)
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以下简称“《保证书》”),
为该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 年 8 月 16 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
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己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至今,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故
原告诉至法院。
    二、一审判决
    (1)关于本案涉及保证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泰创展与*ST 鹏起之间的保证合同是
否成立。中泰创展要求*ST 鹏起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争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上海鼎立科
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张朋起”法人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银
行预留印鉴卡上鼎立科技的公章和张朋起法人章均非同一枚印章。结合浙江省
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3 刑初 243 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 07 刑初 36 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述两枚印章均系许明景
(鼎立科技原董事兼总经理)指使陈红光(许明景司机)伪造形成。故系争第三
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并非*ST 鹏起真实意思表示,系争保证合同未成立。
    (2)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
    上海一中院认为,系争保证合同不成立,中泰创展关于*ST 鹏起应向其偿还
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

                                     2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417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完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81 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