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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0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宗案件借款本金合计约7,000万元
     终审判决情况:14宗案件均判决,名义借款人(14宗案件的原审第一被告)不
承担还款责任,张朋起、宋雪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ST鹏起对张朋起、宋雪云不
能清偿的案件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
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8-105),披露了因14宗原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金集团”)下属
企业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资本”)与被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本公司、张朋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全部多次被轮候冻结。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
112),详细披露了上述14宗案件的具体情况,*ST鹏起因提供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保涉讼。
    2020年7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0),披露了公司收到14份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河法院对前述14宗案
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审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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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
决书》,广州中院对公司涉及的14宗与广金资本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
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
有5宗案件,公司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
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本公告涉及14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金资本,涉讼借款本金约
7,000万元(每起案件约500万元),原审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的在职或离职员工,其中一名原审第一被告为公司董事,公司因为上述14宗案件的借
款人提供担保涉及诉讼。
    14宗案件的案件案情基本一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第一被告):某自然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
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第二被告):张朋起
       原审被告(第三被告):宋雪云
       原审被告(第四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五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六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
       原审被告(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
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
了贷款。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五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
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
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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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第六被告仅涉及
14宗案件中的12宗案件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七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
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
款。
       二、诉讼判决
    14宗案件的判决情况相似,以下为其中1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偿还借款本
金4,670,5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1.25%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扣
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97元)。
    (2)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律师费
56,428.57元;
    (3)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担保费
10,407.59元;
    (4)被告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
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
件)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金资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ST鹏起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广金资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1、广州中院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认定
    (1)对原审第一被告
    原审第一被告作为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受托订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
受合同约束,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对*ST鹏起
    广州中院对一审判决*ST鹏起保证担保责任的结果予以维持。
    (3)对张朋起、宋雪云
    张朋起、宋雪云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负直接还款责任。
       2、判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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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2)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70,5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
月14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
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扣除原审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97元)。
    (3)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428.57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407.59元;
    (4)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四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就本案债务向广州金控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五项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本案
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执行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报备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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