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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华: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12-13  

						证券代码:600617   900913   证券简称:ST 联华 ST 联华 B 公告编号:2012-062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公司股票无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00 整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上海八方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12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


                                     1
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二)登记时间: 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
2403A)
      五、其他事项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403A,信函上请注明“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021-61639685
    传    真:021-61636983
    联 系 人:姜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2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议 案 内 容                赞成       反对    弃权

          上海联合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1
          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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