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3-02-05
股票代码: 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 联华 ST 联华 B 编号:临 2013-00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1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
原审第三人: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
1999 年 10 月 12 日,龙元建设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海泉
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房产”)
32%股权中的 11.5%。
2007 年 2 月 13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
由联海房产为 2000 万元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联海房产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2007 年 3 月 1 日办理完成了抵押合同的公正。后因委
托贷款到期,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
联海房产的抵押房屋强制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872 万元。所得款项偿还了中
国民生银行 2000 万元的部分债务。
联海房产经营期限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已经届满,目前正在进行歇业清算。
2012 年 6 月 4 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2 年 7 月 16 日本
案开庭审理,随后向公司下达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黄浦民
二(商)初字第 4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
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 1872 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 2010 年 2 月 4 日起
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 1872 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
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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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134,120 元。2012 年 8 月 20 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 434 号《民事判决书》”
之判决提起上诉。201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1121 号)。”( 上述进展情况详见刊登在 2012 年
6 月 16 日、2012 年 8 月 9 日、2012 年 10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
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2-041】【临 2012-047】【临 2012-056】号
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2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开庭审理。近日,公
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1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二(商)初
字第 434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因联海房产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联海房产 60%的股份,该诉讼案
件对公司本年度损益影响的不确定因素为债务利息的确认,本公司正积极与联海
房产就该诉讼需支付的债务利息进行进一步协商,因此,对公司本年度损益最终
影响数据需经协商后确定。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1121 号)《民事
判决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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