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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4-01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 联华 ST 联华 B   编号:临 2013-015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00 时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6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名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新一届董事
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7 名,独立董事 4 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同
意各股东提名推荐李金岗先生、孔令泉先生、李明春先生、姜琴女士、李保荣先
生、连建州先生、白若熙女士、江容女士共 8 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推荐刘仲川先生、朱少平先生、张康宁先生、潘一欢先生、高慧先生共 5
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
意将上述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陈明夏先生、齐大宏先生、茅宁先生就公司换届选举发表独立
意见:①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但对于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议,前提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次董事会上
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②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推
荐函、个人简历,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该等

                                      1
候选人存在《公司法》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有关规定。③本次董事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提
名。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经参加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时公告
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17】号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经参加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2
附件 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金岗,男,58 岁,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84-1987 年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专业学习;1988-1990 年山东经济学院财务管理本科学习;1995.8-2009.7 年

在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副总;2009.7-2011.6 年在汇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党委书记;2011.6-至今在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监事

会主席。

2、孔令泉,男,47 岁,大学学历,工程师。1986-1994 年在山东鲁北化工总厂工

作;1994-2007 年在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技术开发部主任;

2007-2011 年至今历任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化工产业园区建设总指挥、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等职。
3、李明春, 男,39 岁,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山东中创实业总公司证券部交易
员,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主任,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长。
4、姜琴,女,46 岁,本科学历,统计师。历任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5、李保荣,男,50 岁,本科学历。历任杭州市体改委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
任浙江昆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6、连建州,男,29 岁,大专学历。历任工商一行乐清支行柜台储蓄,温州商业银
行乐清支行客户经理,现任浙江昆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7、白若熙,女,35 岁。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系。2009 年至 2010 年 11
月任职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 年 1 月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8、江容,女 ,36 岁,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工程系学士。北京大学
法律系硕士,律师。1999 年至 2004 年江西省电信公司。2008 年至今东海证券有
限公司。2011 年 4 月至今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除江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姜琴女士为

                                     3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外,其他候选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候选人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仲川,男,39 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98-2009 任山东省财政科学
研究所主任科员,2009 年至今任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2002-2009 任鲁
抗医药独立董事,2008 至今任民生投资独立董事。该人员的任职资格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朱少平,男,59 岁,大学学历。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国家计委处长,1994
-2012 年 6 月任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该人员的任职资格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张康宁,男,43 岁,研究生学历。历任山东省沂南县司法局科员、山东同力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人员的任职
资格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4、潘一欢 ,男,48 岁,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1987 年至 1996 年任常州会计
学校教师;1996 年至 2004 年任江阴博丰钢铁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 年至今任
上海德灵钢铁物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9 月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该人员的任职资格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
5、高慧,男,31 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君都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现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人员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除潘一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外,其他独立
董事候选人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全体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
附件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 ,现提名 刘仲川先生 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
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5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本
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6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张康宁先生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7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8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浙江普华广告有限公司,现提名 朱少平先生 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
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9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不是会计专业人员。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普华广告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10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何云才 ,现提名 潘一欢先生 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11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本
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何云才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1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昆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陈德海、盛利萍、黄金娟、
蒋小云、邵智晓、高凌联合,现提名 高慧先生 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13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不是会计专业人员。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昆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德海、盛利萍、黄金娟、蒋小云、邵智晓、高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14
附件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仲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5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完全清楚独
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
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
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仲川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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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康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17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康宁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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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少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9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事经济立法工作三十余年,
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少平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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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潘一欢,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1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完全清楚独
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
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
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一欢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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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高慧,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

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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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完全清楚
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慧
                                                     20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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