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3-04-11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 联华 ST 联华 B 编号:临 2013-023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杭州商初字第 1397
号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华合纤”)
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事利集团”)
本公司近期就万事利集团应无条件返还已收取的本公司的 2350 万元一事向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万事利集团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 235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应承担的美林公司诉本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及利息等经济
损失 23.76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司就追诉上述欠款的同时,申请了相应的财产保全,由杭州市江干区万事
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5,000,000 元财产作为担保。
二、案件起因
2008 年初,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集团”)与当时本公司控
股股东万事利集团签订《借款协议》,美林集团同意给万事利集团提供借款人民币
2200 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资金实际到帐日起算。美林集团自 2008 年 1 月至
10 月 30 日止,共计汇付万事利集团 2350 万元人民币,万事利集团也出具了相应
收据。随后万事利集团将该笔借款全部转借给本公司。2008 年 12 月 1 日,美林集
团与万事利集团签订书面《备忘录》,万事利集团在《备忘录》中确认上述 2350 万
元借款已全部转借给本公司,美林集团有权直接向本公司追偿上述借款。201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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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万事利集团以向与本公司追偿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本公司归还其 2350 万元。之后,万事利集团又以将该项债权已转让给美林集团
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1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
准许万事利集团撤回起诉(上述诉讼及诉讼撤销详见本公司 2011 年 1 月 14 日和
2011 年 9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2011-002】【2011-046】号相关公告)。2011 年 11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万事利
集团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确认“关于联华合纤与万事利债权债务等问题解决
办法”,并同时签订《备忘录》。双方约定“本公司偿还万事利集团 2350 万元,若
美林集团再向本公司主张该项债权,万事利集团应无条件返还已收取的 2350 万
元。”
2012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签
发的《应诉通知书》(【2012】黄浦民二 (商)初字第 451 号),并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
第 451 号)。判令本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美林集团借款人民币
2350 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59,300 元。(相关信息见公司刊登在 2012 年 6
月 21 日、2012 年 9 月 14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2012-043】【2012-052】号公告)。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判决,本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万事利集团欠本公司 2350
万元款项提起诉讼,诉万事利集团应无条件返还已收取的本公司的 2350 万元,并
同时承担本公司因欠美林集团借款所涉诉讼费用,本公司同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
施。近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杭州商初字第 1397
号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 451 号)《民事
判决书》的判决,公司已就万事利集团欠款一事向法院起诉,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
施,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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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 1397 号
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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