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13-07-2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出席股东签名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
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
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
东账户卡。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
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
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应
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三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根据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下发的沪
重组办(2002)001 号文《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的
精神,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
品,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时;
会议地点:上海裕景大饭店 3 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35 号)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保荣
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一、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三、会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基本
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3.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2)发行方式
(3.3)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3.4)拟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3.5)发行数量
(3.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3.8)锁定期安排
(3.9)拟上市地点
(3.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1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12)发行方式
(3.13)定价依据
(3.14)发行数量
(3.1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16)锁定期安排
(3.17)拟上市地点
(3.18)募集资金用途
(3.1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3.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4、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6、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批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
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新能源在以山西天然气股权认购股份过
程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
案》;
12、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四、记名投票表决(由股东及监事组成的表决统计小组进行统计)。
五、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六、宣读会议现场投票结果和决议。
七、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基本
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符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以及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基本条件。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过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
详细披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上市公
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盈利能力较差,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购买的资
产盈利能力较强,因此,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
方案概要: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项内容
组成:公司向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太原市宏展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展房产”)、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田森物流”)(以下合称“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山西天然气100%的股权;同时,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不超过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101.70万元。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资产的评
估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35.19亿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
据山西省国资委对评估值备案或核准后确定(根据山西省国资2013年7月22日出
具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
函》(晋国资产权函[2013]414号),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确定为351,904.13万
元)。
对于标的资产,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均承诺,
其持有的山西天然气股权为其实际拥有,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
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同时,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均承诺,标的资产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三年(含完成当年)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
标的资产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最终盈利预测数将以正式的盈利预测报告及经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的数据为准。若标的资产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年(含完成当年)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资产评
估报告书中的利润预测数,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将进行补偿。
过渡期内,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本公司尽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诚信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在过渡期内,山西天然气全
体股东应对拟注入的资产的有效性、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业务经营的真实性予以
负责和保障,保证该等资产的注入对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因
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注入资产而产生的对本公司的不良影响负责。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8.8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最终发行价格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4、拟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35.19亿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的评
估结果确定。如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数
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39,583.81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尚需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相应比例调整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
如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数量也将根
据最终调整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山西天然气全体股东,即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
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分别以其持有的山西天然气51%、24.50%、24.50%
的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山西天然气于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享有。
8、锁定期安排
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按照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
约定进行回购或者赠送的股份除外,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9、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决议自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为非公开发行。
3、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底价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8.89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
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
情况确定。若在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前,公司股份存在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不超过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101.70万元。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
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信托投资公司(自营账户),以及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含10名,
或依据发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上限)特定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所有发
行对象以现金认购相应股份。
6、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公司在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最终限售期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机关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7、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
(1)怀仁-原平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原平-代县-繁峙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3)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4)洪洞-安泽-长子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决议自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完
成后,国新能源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因此,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置入资产的价格,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定股份发行的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定价公允。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
估定价公允。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六: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银信评估就本次交易向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042号《资产评估
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538号《备考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540 号《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备考审计报告》、《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具体内
容详见 2013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七:关于批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八: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
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国新能源、田森物流、宏展房产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
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
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九: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
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
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
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
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的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新能源在以山西天然气股权认购股份过
程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国新能源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0,187.75 万股,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约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
成后总股本的 34.04%,即国新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超过 30%。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新能源应
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要约收购。
鉴于国新能源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故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新能源以资
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
股份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方可实施。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或
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机;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
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4、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
件,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5、应审批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
报告、盈利预测等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应修改;
6、如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对本次
交易的方案进行调整;
7、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有
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公司新增股份在上交所上市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宜。
10、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议案十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合计持有的山西天
然气 100%的股权;同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数不超过 3,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101.7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
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2012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定程序的说明
1、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13 年 2 月 6 日起临时停牌。
2、停牌期间,公司与拟发行的特定对象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进
行了沟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形成了初步方案。
3、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鉴于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调整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修订稿)》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进行审议。
公司的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相关文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进行了书面认可,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4、截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经获
得的授权和批准包括: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国新能源、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就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同意以其合计持有的山西天然气 100%
的股权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签署《关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协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以及签
署《关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事宜。
(3)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晋国资改
革函[2013]271 号《关于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有关事宜的意见》,
原则同意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
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备忘录 1 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现阶段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