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关于推荐梁谢虎、兰旭、杜寅午、凌人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01-14
关于推荐梁谢虎、兰旭、杜寅午、凌人枫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着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审阅
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文件,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79,76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 35.86% 的股东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提出
的《关于推荐梁谢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推荐凌人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96,981,45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17.22% 的股东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出的《关
于推荐兰旭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96,981,45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17.22% 的股东 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提出的《关
于推荐杜寅午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
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
力。未发现该等候选人存在《公司法》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具备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提名。
独立董事签名:潘一欢、高慧、朱少平、张康宁
201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