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4-01-25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 联华 ST 联华 B 编号: 2014-009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初字第 1397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 年初,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集团”)与当时本公司第
一大股东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集团”)签订《借款协议》。2011
年 1 月万事利集团以向与本公司追偿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其 2350 万元。之后,万事利集团又以将该项债权已转让给美
林集团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1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民事
裁定书,准许万事利集团撤回起诉。
2012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签
发的《应诉通知书》(【2012】黄浦民二 (商)初字第 451 号),并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
第 451 号)。本公司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杭江商初字第 1397
号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后因法官变更等原因,案件延期
审理。2013 年 9 月 3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相关信息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1-002】、【2011-046】、【2012-043】、
【2012-052】、【2013-023】号公告)。
三、诉讼判决情况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初字第 1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华合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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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23500000 元;
(二)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华合纤
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损失人民币 159300 元、利息损失人民币 3462333.33 元(以
235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暂计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85488 元,由原告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28873 元,由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156615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初字第 139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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