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5-09-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问询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缩气公司”)
为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集团”)
和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的联营公司,被
担保方向国新能源集团申请贷款系因满足其自身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且信誉和
经营情况良好。本次山西天然气就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按其持股比例向国新能源集
团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此项议案,且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