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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用2015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2015-12-0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
                       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经讨论核实,

就该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该经济行为进行了审核。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存在损

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各级监管部门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