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独立意见2015-12-3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然气供用区间合
同中约定的交易定价机制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没有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供气区间合同的议案》,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