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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4-12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16-01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调控中心各

系统功能,提升整体调运能力与水平,公司董事会同意山西天然气与山西精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科技”)签订《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调控

中心改造项目硬件设备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为2577.76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兰旭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为进一步完善调控中心系统功能,提升整体调

运能力与水平,将对调控中心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改造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

备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供应商为精英科技,并拟与之签订《山西天然

气有限公司调控中心改造项目硬件设备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为2577.76万元。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兰旭先生担任精英科技董事职务,因此精英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董事兰旭先生担任精英科技董事职务,精英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方。山

西天然气与精英科技签订《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调控中心改造项目硬件设备采

购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7月16日

    注册资本:6,5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大立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座7层

    经营范围:软件及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信息系统及工业

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集成、工程总承包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研究、咨

询、转让和培训;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租赁服务;进出口贸易。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253.73万元;净资产:6,990.44万元;

2015年度,营业收入:5,814.82万元;净利润:927.82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2,083.96万元;净资产:10,028.46万元;

2015年度,营业收入:2,742.32万元;净利润:112.02万元。

    精英科技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832585),是能源行业安全生产

领域信息化服务的领跑者,是山西省首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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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天然气与精英科技签订《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调控中心改造项目硬件

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山西天然气调控中心改造项目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采购金额为2577.76万元。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向关联方采购调控中心改造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选

择与精英科技进行交易,是本公司在经过严格的招标比选之后,认定该公司符

合本公司的全部招标条件,并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较高的产品质量及合理的

产品价格。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五、审议程序

    1、在提请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

订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兰旭先生回避表决,其余10名董事参与表决,一致

同意上述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1)山西天然气与精英科技采购合同的签订完全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

原则;合同金额以市场定价为基准,公平合理;供应商的确认是通过公开招标

完成,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公司董事会在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表决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的
                                     3
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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