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2015年年度述职报告2016-04-1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年度述职报告
2015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诚
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
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
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
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全力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丁宝山,现任比优集团董事局主席。2004 年 6 月至今,
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3 月至今,
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从 2014 年 5 月
起担任超盈国际独立董事。
潘一欢,2004 年至今任上海德灵钢铁物料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兼任上海联华合纤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2013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慧,曾任职于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君都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现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合伙人,
高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 年 4 月至今,
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康宁,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 2009
年至今在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朱少平,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国家计委处长,1994
年至 2012 年 6 月任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
股东单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
碍我们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
具体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本次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丁宝山 7 6 1 0
潘一欢 10 10 0 0
高 慧 10 10 0 0
张康宁 10 10 0 0
朱少平 3 3 0 0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态度,
对全部议案进行了仔细地审核,同时提出很多合理化建议,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
了积极作用。我们认为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审议事项合
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
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2015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等 5 项议案,其中我们对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条款及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两项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二)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0 项议案。我
们分别就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拟推荐丁宝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我们就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四)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 10 项议案。我们对公司为子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继续借支,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山西天然气、山西煤层气向关
联方国新能源集团提供反担保,山西天然气向关联方国新能
源集团提供反担保,变更山西天然气为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司融资租赁贷款提供担保 6 项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天然气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两项议案。我们对公司
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12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偿还
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就该议案涉及的募集资金
置换已偿还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
同及关于下属公司拟投资建设临汾液化调峰储备集散中心
项目的议案。就第一项议案中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事
宜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推选董事候选人、聘请高级管理人员及批准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原独立董事朱少平先生于
2015 年 3 月辞去其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相
关职务。且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
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推荐丁宝
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丁宝山先生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核实了丁宝山
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一致认为该独立董事候
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参股以及联营公司无逾期担保。
除此之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三)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1、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
务,所涉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2014 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的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未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该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需
要测算所得出,且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下属公司高
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2015 年度关联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以市场公
允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日常关联交易的调整额度合理,符
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此次预计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
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参、控股公司,
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
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拟审议的关联担保事
项是企业和银行之间债权保证的需要,同时,公司向该等公
司提供担保以其提供反担保为先决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关于山西天然气向关联方国新能源集团提供反担保
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为了保证保德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大力推进,属于
公司正常业务,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关于山西天然气、山西煤层气向关联方国新能源集
团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此情况进行核查,认为该议案所涉及关联事项公
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7、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建设信息化系统的
独立意见
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总承包方后,各家单位与中标
方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合同实际金额
以最终中标价格为准,公平合理;各单位拟按照所占用楼层
占标准层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符合市场化原则,有
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8、关于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国新能源集团和山西天然气的联
营公司,被担保方向国新能源集团申请贷款系因满足其自身
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且信誉和经营情况良好。本次山西天
然气就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按其持股比例向国新能源集团提
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独立意
见
该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
然气供用区间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定价机制客观公允,交易条
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述
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
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公司利润分配有关事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独立意见
修订后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
况及整体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有利
于持续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有利
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继续借支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涉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不抵触,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2、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
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经到
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定,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该经济行为进行了审核。该事
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存在
损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各级监管部门的规
定。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担保内容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将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之外,公司不存
在未披露的其他担保事项。
(九)关于变更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山西普华燃气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属于普华燃气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
高其营运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十)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持有财政部及证监会联合颁发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4 年承担
着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鉴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和长期的信任关
系,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公司各业务及管理领
域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相关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每次内控制度的修订均获
得相应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
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