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向关联方山西精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科技”)购买调控中心升级改造设备构成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山西天然气与精英科技采购合同的签订完全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 则;合同金额以市场定价为基准,公平合理;供应商的确认是通过公开招标完成, 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 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 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