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联合体协议的独立意见2016-05-1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联合体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联合体协议的议案》发表如
下意见:
1、该《联合体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协议内容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协议各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确保了协议条款的客观公允、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
方签订联合体协议的议案》,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