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6-08-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
真严格的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二、本次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
和进度做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进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所以我们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 17,552.29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