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08-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山
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
监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决定暂缓披露的,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根据客观情况需
要延长暂缓披露期限的,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后,可以延
长。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的,应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
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
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信息联络员收集,由
经办人员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报相关申请部门
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的,应负责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与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董事长
审批签字;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 《股票上市
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与本制度
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
意见
证券事务部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
知情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知悉时间 知悉原因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