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2016-08-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省国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提交的《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了解,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担保额度的增加属正常、合理、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且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除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之外,公
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担保事项。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对外
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三、我们同意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