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下属公
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山西煤层气拟按所持股比为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278.068 万元的担保。经核实,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
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符合企业经营实际,满足被
担保公司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及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