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西 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经过认真审核, 就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16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 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 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