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2017-0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说明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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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2016 年 修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2012 年修订)》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山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制订本规则。 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 1/3 时; 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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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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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 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公司还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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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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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6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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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股份总数。
分披露信息。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
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
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7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 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8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9 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撤销。
记。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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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
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
11 起生效,修改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