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2017-0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说明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2016 年 修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2012 年修订)》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山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制订本规则。                                  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 1/3 时;                                   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3
     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          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公司还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4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5
     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6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股份总数。
     分披露信息。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
     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
     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7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     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8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9    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撤销。
     记。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10
     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
                                              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
11   起生效,修改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