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17-10-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1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
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安装要求向山西证 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资产的,公司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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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向股东进行股利分配的,对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股东,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增加一条占有即冻结机制条款为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
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
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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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
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
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侵占资产名称、涉及金额、侵占起始时间、
相关责任人等内容。若同时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
报告中注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的议案:
1、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
的事实及责任人;
2、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3、确定清偿期限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发出通知。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期
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
侵占资产;
4、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事
实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
出罢免建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免职。对清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照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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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任何违反法律、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
分。责任人触犯刑律的,公司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