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12-28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18-06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终审判决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115.45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及控股公司
不涉及任何赔偿,因此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018 年 12 月 27 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民终 563 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历史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大华
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2013-108),公告了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荣公司”)与山西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
金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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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股权纠纷一案。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06),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书。
二、本次案件情况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大华荣公司诉讼请求为:1、改判被上诉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被上诉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历次增资时各股东认购股份的同等价格收取上
诉人应支付的增资款 314 万元,将其非法侵占的 0.91%股份返还上诉人所有;2、
改判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判定各上诉人协助
上诉人载入被上诉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予以登记备案核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国新能源集团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重字
第 17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
冶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判决、裁定驳回大华荣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
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中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中院判决,改判驳回大华荣公
司的全部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8 年 7 月 20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8)晋民终 5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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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重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
2、山西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太原大华荣金
属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款 115.45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 2008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
3、驳回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及控股公司不涉及任何赔偿,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民终 563 号。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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