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19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22-01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21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且预计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该
事项出具了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
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021]21 号),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
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适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产品
成本核算。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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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021]21 号)要求核算油气管网产品成
本。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
[2021]21 号)相关要求,公司将对油气管网产品成本核算进行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1)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正确区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期间费用。
发生的有关费用中不能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提供油气输运服务在油气
输运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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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之间的界限。与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无关的、为生产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劳务服
务所发生的成本,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1)折旧及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
产和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以及对相关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费等。
2)燃料及动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运服务中耗用的、一
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3)人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
4)其他运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其他
各项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公司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
位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
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在资产
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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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
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
(四)本次会计变更的日期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
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021]21 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
容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 财
会[2021]21 号)相关要求,对油气管网产品成本核算进行调整,同时追溯调整
2022 年上年同期相关项目金额,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
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无实质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公司将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同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
报表数据,“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公司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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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 2021 年度发布
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产
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021]21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合理变更后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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