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01-19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0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 年1 月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8 名,其中董事叶茂菁为关联人,回避表决。应
参与审议的董事7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 名。本次会议主要审议公司与仲盛房
地产(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受让协议。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况
1、主要内容及定价策略
本公司拟向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河北冀盛房地产有
限公司25.5%的股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55 万元。
河北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冀盛)成立于2008 年8 月14
日,注册地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 万元。该公司的主要
开发项目为“石家庄市南茵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该公司处于项目前期
开发准备阶段。
本次股权转让前,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持有河北冀盛82%的股权。
此次股权转让后,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将持有河北冀盛56.5%股权,本
公司将持有河北冀盛25.5%的股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拍卖价格持续走高,国家政府对参
与土地拍卖的投资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本公司缺乏后续的房产开发项目,
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看,要抓住现有的市场机遇,寻找适合公司发展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有利于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立
培,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茂菁均存在亲属关系,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
(四)规定的关联人,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电气工业园区江川路1800 号3 幢
法定代表人:叶立培
注册资本:美元3235 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建筑装修
工程、餐饮、酒吧、美容院、桑拿室、健身房、弹子房设施的建设(涉及许可经
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同意公司入股河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后,可在该项目上在3 亿元范围
内按比例投资与借款,超出该范围的,需报董事会另行批准。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目前缺乏后续项目的储备,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发
展,符合上市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该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不良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前,我们已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并对本次
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独立董事已事前审核了受让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其持有的河
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关于受让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持有
的河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25.5%股权的议案》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3)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
股东的利益。
(4)同意公司受让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冀盛房地产有
限公司25.5%股权。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和事前确认函。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 月19 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受让股权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接获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知,公司拟与仲
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房产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拟受
让仲盛房产公司持有的河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25.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255 万元,因仲盛房产公司法人代表叶立培与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亲属关
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先确认,并就
上述关联交易的各项条款的公平和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现依据公司提供的信息
及本人的职业判断,发表书面确认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已就该事项通知了本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获得了本人的认可;本人认真审核上述交易的有关文件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2、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人认为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杨钢、杨良骐、谢晓云
2010 年1 月 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受让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
河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本人接获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知,公司拟与仲
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房产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拟受
让仲盛房产公司持有的河北冀盛房地产有限公司25.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255 万元,因仲盛房产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
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本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
本人的认可;认真审核上述交易的有关文件后,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事先确认,并就上述关联交易的各项条款的公平和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现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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