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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6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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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 于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 一0 年五月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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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二00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天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范建红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2010 年5 月26 日在上海市新华路160 号上海影城召开的2009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

    下称《交易规则》)以及《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有关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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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10 年4 月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相关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10 年4 月29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会议通知已于会议召开20 日之前公告告

    示全体股东。

    (二)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新

    华路160 号上海影城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25 名,代表股份110,910,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6%。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姚仲华主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均合法有效。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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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1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逐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1) 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审议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 审议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审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聘请2010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8)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增加曲明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增加李振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增加邓传洲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第(1)、(3)、(4)、(5)、(6)和(7)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即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第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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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方式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9)至第(11)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形式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上述

    过程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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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杨哲炜律师

    范建红律师

    2010 年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