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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5-26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10-008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 5 月26 日上午在

    上海影城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5 人,代表股份数为110,910,660

    股,占总股本比例31.496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会议,本次大会由副董事长姚仲华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0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2、《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3、《200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4、《200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5、《200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定,本公司2009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利润2353.48 万元,公司本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11544 万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2010 年业务安排,公司拟以2009 年末的股份总数

    352,142,109 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0 元(含

    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564,263.27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4,875,736.73

    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6、《关于聘请2010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本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 年财务审计机

    构。

    公司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 年度审计费用50 万元(不包括差

    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010 年度审计费用50 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

    费用)。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7、《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0,910,660 股,表决意见如下:同意:110,910,176 股,

    占99.9996%;反对:484 股,占0.0004%;弃权:0 股,占0.0000%。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8、增加曲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法)

    同意:110,888,760 股,占99.9803%。

    9、增加李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法)

    同意:110,888,760 股,占99.9803%。

    同意:110,888,760 股,占99.9803%。

    10、增加邓传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法)

    同意:110,888,760 股,占99.98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范建红律师审验和见证,出

    具了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