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1-20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5 层、30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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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天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汉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上海影城召开的 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称《交易规则》)以及《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有关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了相关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股东大会召开前
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会议通知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公告告
示全体股东。
(二)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上
海市新华路 160 号上海影城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109,444,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95%。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茂菁主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 4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决议事项逐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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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上海南方综合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议案》
以上第(1)、(2)、(4)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3)项议案以特别决
议表决方式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过程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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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汉齐律师
20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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