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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1-01-20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1-003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参会董事共同推举叶茂

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事 11 人。公

司新当选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参会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经书面表决通过如下

议案:
    一、选举叶茂菁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二、鉴于公司治理及经营发展的需要,现废止原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三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新一届(第七届)董事会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三、鉴于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经调整重新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工作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及制订,新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请参
见附件。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四、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名委员会:杨 钢(主任)、叶茂菁、谢晓云;
    战略委员会:曲明光(主任)孙盛良、马德玉、李振华、代峥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杨 钢(主任)、邓传洲、芮友仁;
   审计委员会:邓传洲(主任)、陈馥荪、孙盛良。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五、董事会聘任曲明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六、董事会聘任许旭羽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七、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代峥嵘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八、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王建民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 票赞成,2 票反对,0 票弃。

    九、董事会聘任傅云菲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选举或聘任的高管人员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当
选或聘任。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
附件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曲明光 男 1949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
济师、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重点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
主任,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集团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北京市西城区
政协常委。2000 年-2008 年,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许旭羽     男   1969 年 12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法律从业资格,董秘资格。曾任职于

交通银行、美国银行,曾任巴士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副总经理,巴士股份投资证券部副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巴士资产经

营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代峥嵘 女 196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
级会计师。曾任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
助理,中国长城工业上海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总会
计师。



    王建民 男 1956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会计

师,中国注册策划师。历任上海第十棉纺织厂财务科副科长、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投浦东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源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副总会计师兼资金部部长、上海天诚创业发
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济师。


    傅云菲 女 1978 年 9 月出生,大专学历,曾在仲盛房地产(上
海)有限公司、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室工作。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附件二: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参会董事书面表决,董事会聘任曲明
光为公司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提名并聘任代峥嵘为公司总会计师,
聘任王建民为公司总经济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针对上述事
项发表以上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提供上述任职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董
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
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和职业素质。
   二、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
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的会议结果。


                       独立董事:杨钢、谢晓云、邓传洲、孙盛良

                                     2011 年 1 月 20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 月 20 日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必要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 月 20 日
                     上海市天宸股份学院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20 日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资水平、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