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3-04-02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009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召开
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改
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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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调整或变更;
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修改本章程;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调整和变更;
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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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30%的;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股权激励计划;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
方案; 变更,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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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在董事会未能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的情况时,应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三)检查公司财务;
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出罢免的建议;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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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其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他职权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
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
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总额
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时,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董事会对该预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
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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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三)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如公司虽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
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总额与当年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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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
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
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
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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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
整和变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
责办理。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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