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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3-04-02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009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召开

       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改
       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亏损方案;


                                             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调整或变更;
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修改本章程;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调整和变更;
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2
    (五)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30%的;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股权激励计划;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

方案;                                         变更,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在董事会未能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的情况时,应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三)检查公司财务;

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出罢免的建议;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4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其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他职权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

                                              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

                                              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总额

                                              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时,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董事会对该预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

                                              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


                                          5
                                                 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三)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如公司虽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

                                                 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总额与当年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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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

    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

    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

    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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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

                                 整和变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
责办理。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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