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16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 2013-012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
影城召开。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5,293,132(一
亿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三千一百三十二)股,占总股本比例 31.7383% 。本次大会
由副董事长曲明光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2、《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3、《201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4、《201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定,公司 2012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710,637.74 元,母公司 2012 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263,561,097.68 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2013 年的业务安排,公司拟以 2012 年末的股份总
数 457,784,742.00 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4,577,847.4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
度。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6、《关于聘请 201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本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财务审计机
构,2013 年度审计费用 50 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8、《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45,293,132 股,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292,946(一亿
四千五百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86(一百八十六)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裘力律师、金尧律师审验和
见证,出具了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