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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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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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
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8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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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聘请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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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6,933(一亿四千一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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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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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德
经办律师:
、
裘力 律师 丁逸峰 律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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