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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16-12-3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市天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
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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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等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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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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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已书面承诺                     □是   □否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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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上海市天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
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
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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