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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宸股份: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6-12-31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6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

    一、变更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住所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
17 号”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067 号 29 楼”,《公司章程》
中有关公司住所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已于 2016 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原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的登记手续,《公司章
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2、由于变更公司住所,《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的文
      件要求,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 海市 农业委 员会 [沪 农委        公司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第
(92)第 107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 107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
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业执照号:3100001000311。
3100001000311。                                 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号
                                           变 更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10173W。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
康士路 17 号                               西路 2067 号 29 楼
          邮政编码:201315                      邮政编码:200336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进行申报除外。                             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作更改。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
     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