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内部借贷管理制度2020-12-31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内部借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之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公司良好融资信誉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规范融资行为,根据《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
动》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内控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公司和下属企业直接
向金融机构申请各类授信额度,包括但不局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
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贴现、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类授信额
度。内部借贷指公司通过银行委贷或其他方式发生的公司内部借贷行
为。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资金的筹划、操作、控制等业务的监
控和指导,包括对资金池的资金安全和操作负责。下属企业经营者和
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对本企业所涉及资金安全、实际操作和内部管
理负责。公司审计风控部对资金安全及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合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本制度经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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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原则
第五条 适量性原则。综合授信额度总体安排必须与本公司及各
投资企业资本结构、业务规模、业务结构相匹配,符合各投资企业发
展战略的要求和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择优性原则。本公司及各投资企业应选择最合适的筹资
方式和渠道或筹资组合,选择对企业比较有利的授信额度方案。公司
鼓励各投资企业在年度综合授信总额不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担保、抵
质押融资额度,扩大信用(免担保)融资额度。
第七条 不得串用原则。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资本
性支出类授信额度不得与其他流动性授信额度相互串用,其他各类授
信额度如经银行许可进行调整,各投资企业必须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章 综合授信额度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投资企业须在制订全面预算时,结合上年度综合授信
额度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公司预算年度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业
务经营发展需要,以现金流为中心编制筹资预算,在充分考虑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投资企业对预算年度的综合授信额度作出计划和安排。
第九条 公司根据各投资企业提出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算,结
合上一年度各投资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的实际使用和业务经营情况、结
合有关授信管理及结构优化要求等,对预算年度各投资企业综合授信
额度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司年度总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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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总授信额度在正常经营性(上一年度银行借款额度
内)的银行贷款筹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新增经营性银行贷款由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各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在公司总授信额度范围内,
根据公司财务总监确认后下发各投资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单笔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综合授
信额度或流动资金借款需要向公司财务总监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
中应详细列明融资原因、额度、期限、用款计划、还款保证以及公司
有关制度中规定的财务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的各投资企业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
不得突破,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时,相关公司应另行向
公司财务部和财务总监申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初审后,按流程报公
司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终审后执行。
第四章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授信申请
1、投资企业
在公司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预算内,各投资企业在实际向银
行申请授信时需报公司予以核准,由财务部初审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经核准后,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可代表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
署相关授信合同。
2、申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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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预算内,公司向金融
机构(含财务公司)申请授信,由财务部报财务总监初审、总经理复
审,经审批同意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授信合同。
(二)授信使用
1、投资企业
各投资企业在核定额度内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申请贷款,按各企业
的内部审批流程执行报批手续后使用,投资企业须每月逐笔上报公司
备案。
2、申达股份
公司在核定额度内拟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金额
小于等值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财务部报公司财务总监;在等值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还需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公司与企业间委托贷款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仅限于委托指定银行办理的公司内部借款,
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通过银行资金池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当下属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或项目发
展需要、且自身不具备向银行申请借款或综合授信条件时,可向公司
提出委贷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委贷申请表,内容包括:借款用途、类
型(续期或新增)、还款来源以及企业相关财务状况指标等情况经公
司 OA 流程审批通过后,公司可通过银行或资金池将资金委贷给下属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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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委贷按借款使用期限分短期委贷和长期委贷两种。分
别参照银行同等期限借款利率及公司综合借款成本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委贷按发生时间分新增和续期。新增要严格按照规定
办理,符合委贷的条件原则上和公司对内担保条件要求一致,OA 审
批程序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或董事长双签;续期在基本委贷条件满足
后,由财务总监批复。
第十八条 如果营运业务比较集中使得资金出现暂时性困难,需
要临时性借款的企业,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办理临时性借款,原则上只
适用于全资企业。临时性借款一般不超过半年,利率采用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资金回笼后可以随时还款。
临时性借款需在 OA 上提交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用
款单位经营者申请、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总监终审后发放,超
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或董事
长终审后发放。
第六章 企业间委托贷款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企业中,投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向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委托贷款或向下属全资企业提供临时借
款,境内企业对下属境外企业可采用跨境直贷方式提供借款(没有投
资关系的企业间不能直接办理委贷,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有投资关系企业间的委贷、临时借款和跨境直贷必须
经过公司批准后方可对下属企业办理放款手续,审批原则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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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为了提高效率,临时借款在 2000 万元以下
的并期限在 30 个自然日(含 30 天)以内的内部借贷可以使用简化流
程,将借款申请通过 OA 系统报公司财务部和财务总监处备案即可。
第二十一条 下属企业对境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跨境直贷应
根据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的规定办理批准、开户和放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节规范的是有所属投资关系的企业间委贷,没
有投资关系企业间的委贷必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企业间委贷或
跨境直贷行为一旦发生,应在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协议通过
OA 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要加强银行借款及委贷、
临时借款、跨境直贷款的管理,严格遵守借款协议,保证按期归还借
款本金和利息。
如出现借款逾期,企业向银行的借款按银行相关规定和公司对内
担保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及企业间的委贷、临时借款和跨境直贷逾期
罚息利率为 10%,一旦发生,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新的内部借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计息一般为季度计息,收息日为季度末月的 21
日(遇非银行工作日顺延)。财务部要按财务制度准确核算负债和财
务费用的计提、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企业对筹措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借款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等方面的投资,也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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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委托理财等获取收入。
融资活动中如存在欺诈、作假、私自改变用途、先斩后奏、不按
时偿还债务等违规现象,要严格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融资活动的检查
监督,保证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维护公司信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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